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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卫打死人赔钱吗?司法鉴定费缓交可以吗?

2021年7月30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raqbhsls.cn/

 韩杰栋,余姚市取保候审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当事人自卫打死人赔钱吗?

一、当事人自卫打死人赔钱吗


法律明确规定,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


1、《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


2、《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


二、具体情况


自卫中的武力行为的使用,必须首先具有对方的暴力行为,或至少自卫者合理地相信他人的非法暴力行为的存在。非法的暴力行为一般包括犯罪行为,如谋杀、非预谋性杀人、企图的谋杀的殴击、袭击等,和侵权行为,对合法的武力不能使用暴力进行自卫。


对加害行为以武力进行自卫所要满足的条件在于自卫者必须合理地相信:


本人处于即时非法的身体伤害的危险之中;


自卫中使用的武力是避免遭受这一危险所必需的。


自卫中使用武力的程度必须在合理的限度以内,法律认为自卫中武力的程度必须为自卫者意图抗击加害行为的武力程度具有合理对等关系,对于对方的非致命打击,即单纯的身体伤害的威胁,只能以非致命的武力进行自卫;对于对方的致命打击,即死亡和严重身体伤害的威胁,可以以致命的武力进行自卫。但是对于对方的非致命打击却不能使用致命的武力进行自卫,因这种自卫超出了合理的武力限度。


在遇到致命打击的危险时,受害人是否绝对可以以致命的武力进行回击,有的法律和判例中强调必须首先采取退却的步骤,只有在不能退却以避免受到致命的打击的时候,才可以以致命的武力进行自卫,另一些法律或判例则没有要求首先采取退却的步骤。参见“退却的必要”。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自卫打死人的情况下,应当区分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我国法律上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有明确的规定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条件下,是不需要追究相关法律的,具体情况下应当同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后作出合法的认定。






司法鉴定费缓交可以吗?



一、司法鉴定费缓交可以吗


一般是不可以缓交的,现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由法院根据案情,法院判决如果全部败诉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有一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各承担一部分。


司法鉴定的种类的有很多,并且每一样的价格都不大相似。收费数百元每例到1数千元每例,差别很大。例如特殊染色技术鉴定 100/张 ,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而晚期尸体解剖则 4000/具 ,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二、司法鉴定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鉴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具体情况下对于鉴定费用的交纳情况是属于商业行为,当事人在申请司法鉴定时,可以与鉴定部门协商认定鉴定费用的多少,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还可以诉讼来进行处理。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市]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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