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被广泛应用,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它既赋予被取保人一定的自由,便于家庭生活和工作,又给国家节省了因羁押带来的各项经济开支,减轻了国家负担,同时,确保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实施普遍存在着重取保轻解除的执法现象,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现笔者就取保候审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浅谈几点看法。
一、取保候审解除的法律依据及几种情形
取保候审的解除是指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取消取保候审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取保候审的解除有三种情形:一是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这种情形的是已经查明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期限届满,应当解除取保候审。三是因变更其他强制措施而解除,这种情形主要是被取保人违反了取保候审应遵守的规定,有可能发生社会危害性,或其取保候审的特殊条件消失而决定逮捕的。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依我县公、检、法三机关实施这一制度的情况来看,在解除取保候审上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认为届满自动解除,无需办理法律手续,导致超期取保现象的发生;
2、口头解除,无相关的法律和审批手续;
3、在人保案件中,只向被取保候审人本人宣布解除,忽略了向其所在单位宣布和对保证人的告知;
4、在财保案件中,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期间虽未违反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但决定取保单位仍以各种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