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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某大学副校长李某受贿案 警察私自抓赌应定何罪?

2022年7月16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raqbhsls.cn/

 韩杰栋,余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西北某大学副校长李某受贿案

⑴ 案情介绍 李某,男,1947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捕前系西北某大学副校长,主管学校基建工作。李某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李某在担任学校副校长,主管基建工作期间,先后收受郭某、吴某、李某和薛某贿赂款共计14万元。 主要案情如下:2001年8月底,D



  ⑴ 案情介绍


  李某,男,1947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捕前系西北某大学副校长,主管学校基建工作。李某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李某在担任学校副校长,主管基建工作期间,先后收受郭某、吴某、李某和薛某贿赂款共计14万元。


  主要案情如下:2001年8月底,D建筑工程公司第六项目部经理郭某,党支部书记杨某为了感谢李某的帮助,并希望在该校继续承揽到基建工程,商定送给李某2万元。同月某日晚,郭、杨两人来到李某所在的大学招待所,由郭某到该招待所1号平房李某临时休息室将2万元送给李某。在此过程中,郭某先装模作样地汇报了该校4号教学楼大修的情况,然后感谢李某在工程方面给予他的关照,最后走时方才拿出一个信封,说是一点心意。李某明白信封里装的是钱,开始还假意推辞一番,后来郭某放下钱就跑了。李某当时想,自己在郭某的工程队拿到教学楼工程中起了一些作用,他对自己表示感谢,送钱应是情理之中的事,于是就心安理得地把钱收了下来。后来,李某又对郭某给予了;关照;,在该大学2号楼的招标中,李某给郭某所在的项目部打了满分,对其最终中标起了很大作用。2002年中秋节前一天晚上,郭某又找到李某家,去了之后先是感谢李某在工程上帮忙,之后说他目前没有活干,以后学校有啥小活要支持支持。李某当即拍胸脯表示可以考虑。;懂事;的郭某临走时拿出一个大信封说是一点心意,李某照例推辞一番,郭某把钱扔在沙发上跑了。郭某走后李某一数是3万元,他想这事郭某肯定不会说出去,对方还有求于他,想揽工程,说出去对他也没好处,就把钱收了起来。同年10月,基建处向李某汇报,想把一段500米左右的路面工程让郭某的工程队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


  2002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李某在学校招待所休息,A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五项目部经理吴某提着一个纸袋子来到李某的住处,说买了点东西来看看李某,但吴进房后连坐都没坐,放下东西就走了。李某当时明白吴某是为工程而来,想跟他联络感情。后李某发现袋子里有报纸包的东西,打开一看是5万元现金,便马上将5万元放到旅行箱里。过了一两天,李某试探性地给吴某打了一个电话,让他把;东西;拿走。吴答应了,可始终没来拿钱。于是李某心安了,他知道吴某虽然答应了,但实际上不想来拿,因为吴某在工程上有求于他,从此就再也没给吴某说退钱的话。受人钱财,为人办事,李某后来就在工程上也给吴某了一些;关照;,比如学校机电学院实验室工程,李某同意基建处提出的包括吴某在内的企业入围方案,并在招标打信誉分时,给吴某打了满分10分。最终吴某所在项目部在该校机电学院实验室工程招投标中入围,并最终承揽到该项工程。







⑴ 案情介绍 李某,男,1947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捕前系西北某大学副校长,主管学校基建工作。李某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李某在担任学校副校长,主管基建工作期间,先后收受郭某、吴某、李某和薛某贿赂款共计14万元。 主要案情如下:2001年8月底,D




  2002年春节前一天晚上,F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第二项目部李经理来到李某家,提着一个纸袋子,称感谢李某在工程上的支持,快过年了,来拜个年,一定要多照顾他。李某当时心里明白李经理肯定听说李某对其工程颇有微词,特地来联络感情。李经理走后,李某打开袋子发现除了烟酒外,还有2万元现金,于是就把钱放到了旅行箱里。李某觉得两个人之间的事,神不知鬼不觉。等有机会再帮他弄些工程就行了,后来就把这2万元现金存起来了。李某送钱之后果然得到回报,存2002年该校中心区变电所、附中教学楼改造工程中,李某都没有进行招标,直接把工程安排给了李经理所在的公司承揽。









警察私自抓赌应定何罪?

[案情] 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未上班在家休息,其朋友张某告诉他,城内一门市部里有人正在赌博。杨某随即赶到张某处,并又约了几个社会上的朋友一起前去抓赌。到了那家门市部,果真见有四个人正在赌博,杨某亮出了工作证,说:“我们是来抓赌的,如果你们不想


[案情]


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未上班在家休息,其朋友张某告诉他,城内一门市部里有人正在赌博。杨某随即赶到张某处,并又约了几个社会上的朋友一起前去抓赌。到了那家门市部,果真见有四个人正在赌博,杨某亮出了工作证,说:“我们是来抓赌的,如果你们不想被处罚,就把身上所有钱都拿出来!”赌博的几个人便交出了所有的钱,共计5000多元。在此后一段时间里,杨某与其他几个无业青年用同样的手段先后“抓赌”五次,包括前一次共计得到赌资8000余元,被几个人全部挥霍。前些时,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才供出了与民警杨某一起“抓赌”的事实,此案告发。


[争议]


在对公安民警杨某行为进行定性分析时,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理由是:在主观方面,杨某在完全有条件向单位请示、报告的情况下而没有及时报告,却私自伙同社会上的无业人员多次“抓赌”,将所获得的赌资与他人挥霍,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在客观方面,他在抓赌过程中,向赌博者亮明身份的目的,是让赌博参与者产生如不服从“命令”将可能会被带走拘留或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恐惧心理,即“胁迫”,从而客观上具备了抢劫罪“暴力”手段中“精神强制”的客观条件。因此,对杨某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理由是: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惧,不得已交出财物,但不象抢劫罪那样,如果被害人不从,当场就会遭受暴力。本案中杨某的行为只是给赌博者心理上造成威胁,它不存在当场或将要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因此,杨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为敲诈勒索罪。


这是某法律类杂志刊发该案例争议时相应作者所持的意见。


第三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应定为贪污罪。


笔者支持这一种意见。现分析如下:


[分析]


1、杨某的抓赌行为是执法行为。对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在杨某得知“有人赌博”的举报后,必须前去查处;对外:赌博者依法只能而且必须接受警察的处罚,杨某到赌博现场后又亮明了自己的警察身份,没收赌资也在正当的处罚范围内,但有处罚较轻、处罚结果有利于被处罚人之嫌疑,这才达到了不出据正规收据即没收赌资等目的。因此,杨某的抓赌行为是执法行为,不是敲诈行为。并且杨某的执法行为还侵犯了国家行政执法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2、赌博行为必须接受处罚。本案的赌资必须被没收,而且还可以再对参赌者处以治安拘留,并处或单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杨某利用其执法主体的身份仅将赌资没收了事,这正是他为了达到不出具正规收据即没收赌资这一目的所采用的手段,这一手段对赌客有利——使赌客得到从轻处罚。因此,根本不存在赌客被敲诈的现象。


3、赌资被没收后即为公有。根据有关财经政策和刑法第91条等的规定:罚没收入必须上缴国库,不许私分,这就界定了赌资的性质——公款。


4、杨某侵吞赌资方法是利用职务之便。如果杨某不利用其警察身份,那么他不可能像本案这样轻易取得赌资。显然,他的取财方法是充分利用了他的职务便利。


综上所述,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存有侵吞罚没收入的故意,致使其执法活动存在一定瑕疵,对违法行为处罚较轻,也因此给自己进一步侵吞罚没收创造了有利条件,并且最终实施了侵吞罚没收入的行为,将侵吞所得挥霍,其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市]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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