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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逃匿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是否构成犯罪 偷税罪刑法释义

2022年7月31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raqbhsls.cn/

 韩杰栋,余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以逃匿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2002年1月至2003年1月,张某利用空余时间为某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得酬金10万元,不申报纳税,税务机关通知纳税后,张某已口头申报并答应要尽快缴纳,但两天后就故意躲到外地去务工,致使税务机关无法找到,其税款长达两年未能追缴。2005年1月张某归案。


  分歧意见:


  对此案张的行为认定,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理由是,张某在申报纳税后,不但不缴纳税,反而外出躲避,致无法追缴时间长达两年,虽然行为人没采用转移、隐匿方式藏匿财产,但行为人的隐匿实际上是逃避追缴欠税,只要行为人采取了逃避行为,就符合了逃避追缴欠税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成立偷税罪。理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故意,客观上具备了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第三种意见认为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张的行为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本案中张某提供劳务,其获得的劳务报酬20万元应上缴个人所得税3.2万元。虽然张某故意躲避纳税,其主观上有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故意,但其客观行为并不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逃避追缴欠税罪客观上必须采用转移、隐匿方式藏匿财产。但张某只是人为躲避,并未采用转移、隐匿方式藏匿财产。因此,张的行为不符合我国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不能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其次,张的行为也不构成偷税罪。偷税罪的客观行为中必须是虚假纳税申报或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而张某如实申报了劳务报酬20万元,也没有任何虚假行为,根据我国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张的行为也不符合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犯罪构成,故不能构成偷税罪。


  第三,张的行为也不构成抗税罪。根据我国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抗税罪在客观方面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本案中,张的行为又未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法,因此,不符合现行刑法中抗税罪的规定。


  所以,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偷税罪刑法释义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002年11月7日施行


  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量刑。


  第二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第三条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第四条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2002-04-17实施


  第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偷税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偷税罪的客体要件


  偷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废,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应税产品不纳税,不按规定的税率、纳税期限纳税以及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等行为,都是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诸如国家外贸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汇管理制度,则不构成偷税罪。例如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市]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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