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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公诉 被害人陈述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

2022年7月16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raqbhsls.cn/

 韩杰栋,余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关于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公诉

  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使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第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第八条、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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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公诉人也应当出庭


刑事简易程序的诉讼效率





被害人陈述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

被害人陈述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被害人陈述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是:


指认犯罪人,证实犯罪


有些被害人同犯罪分子曾经有过正面接触,他们能够直接指认出犯罪分子,并提供出遭受侵害的详细经过和具体情节,其陈述可能成为证实犯罪和最后定案的直接证据。


提供线索,协助破案


许多被害人虽然不能直接指认出犯罪分子,但他们能够对遭受的伤害或损失提供具体的情况,或者提供出犯罪人的体貌特征及其他线索,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和及时破案。


核实案情,排除伪证


由于被害人直接遭受犯罪的侵害,他的感受最为深刻,他所提供的证词一般也比较具体、真切。在审查证据时,可以被害人陈述和各种证据加以比对,往往可以发现若干证据与被害人陈述之间存在矛盾,促使办案人员进一步展开调查,排除伪证。


需要说明的是:大多数被害人对于揭露犯罪和惩罚犯罪都抱有积极的态度,愿意尽量提供准确的证词,协助司法机关证实犯罪。但也有相当数量的被害人,由于同案件的处理有利害关系或受复杂的心理因素支配,所作的陈述可能掺杂某些不完全真实的情况,存在有意夸大或者隐瞒某些关键的情节的可能。因此,对于被害人的陈述,也不可盲目轻信,同样应当进行认真的审核。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市]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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