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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特点有哪些?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有哪些

2022年7月31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raqbhsls.cn/

  韩杰栋,余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第一审普通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普通程序无论是在立法的完整性、地位的重要性、程序结构、层次的复杂性等方面都胜于其他程序。普通程序构成了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民事诉讼法的诸多原则、制度在该程序中都有充分的体现。同时,由于普通程序规范的完整性,它能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提供可靠的程序保障。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相比,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基础性和独立性


  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


  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相关法律知识: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依法进行下列工作:


  ①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对公诉案件的审判,一般都应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并依法确定1人为审判长。在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时,还应确定书记员人选。


  ②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③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④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⑤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有哪些

  自诉是公诉案件的对称。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有什么特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


  可以调解,自行和解和撤回自诉。


  ①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在自 愿和合法的前提下,当事人就非刑事处罚的内容达成协议并结束诉讼。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自行和解。自诉人和被告人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使纠纷获得解决。自行和解应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同时必须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保障社会公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和解无效。


  ③撤回自诉,是指自诉人在起诉后,基于某种原因,放弃这项权利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决定是否准许撒诉。


  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而提起的诉讼。反讲应当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反诉一经成立,即使原自诉人撤回自 诉,也不会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市]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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