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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时须完成的两项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2023年2月1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raqbhsls.cn/

 韩杰栋律师,余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死刑复核时须完成的两项任务

  核心导语:进行死刑复核程序,在进行复核的时候,需要完成两个具体的任务,那么这两项任务的完成是如何具有的呢需要注意哪些要件的构成的呢在金i型你改相应的处理需要如何落实下文与您一起探讨。


  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相关知识:


  A、对;死缓;案件复核后如何处理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证据不足的,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B、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方法是什么


  合议庭审核时,除需要直接查对事实的情况外,一般采取书面审核方式,不传唤当事人和证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必须提审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和的有关规定,现对报送死刑复核案件作如下几项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并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或者又犯新罪的,以

及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的,经查证属实,由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执行死刑的案件,都应当报送本院核准。

凡报送死刑复核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诉讼文书齐备。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的时候,必须提审被告人,核对事实和证据。

高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报送死刑复核案件时,必须报送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一案一报,并报送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要报送全案的诉讼卷宗和证据。

1.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简历,以及拘留、逮捕、起诉时间和现在羁押的处所;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定犯罪的证据,依照刑法或者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的哪些条款定罪判刑的;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死刑复核案件的诉讼案卷中,应具备下列诉讼文书和证据:

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

扣押赃物、证物的清单;

公安机关的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中、高级人民法院承办人的审查报告、法庭审判笔录、合议庭的评议记录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记录;

被告人上诉书、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中、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向被告人宣判的笔录、送达回证;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肯定的和否定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和勘验、检查笔录。

经过本院复核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由本院用裁定核准死刑,并由本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由本院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由本院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由本院用判决直接改判。

本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转达原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执行后,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死刑情况及时逐级报告本院。但是,在执行前,如果遇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或者应当暂停执

行的情况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将停止执行的原因用书面报告本院,由本院作出裁定。

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市、自治区审判死刑案件的工作,应当每年写出工作总结,报告本院。遇有重大问题,可随时报告。

专门人民法院报送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1980年1月1日起执行。本院过去有关死刑案件报核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不再适用。




1979年12月12日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市]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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