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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数罪并罚 怎么样计算数罪并罚

2021年6月15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raqbhsls.cn/

  韩杰栋,余姚市取保候审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数罪并罚

未成年人犯罪怎样数罪并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能够适用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1、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应正确适用法定情节。首先,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是“应当”情节,即是对量刑结果具有肯定影响的量刑情节,法律不允许审判人员有任何自由斟酌的余地,而要求其无可选择地按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应当”就意味着必须,而非“可以”。它要求:一是对未成年犯量刑要留有一定幅度,不能在法定刑内裁量最高刑;二是在具有从宽和从严情节中,应优先考虑适用从宽处罚的情节。

其次,该条款规定的还是多幅度情节,即法律规定的具有两个以上从宽处罚幅度的量刑情节,一个从宽处罚幅度是从轻处罚,另一个从宽处罚幅度则是减轻处罚。

最后,从轻、减轻处罚有一定标准,而非无标准的从轻、减轻。首先,它是相对于没有该情节而言;其次,对犯罪少年从轻、减轻处罚还是相对于同种情节的成年犯而言。

2、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应注重酌定情节的应用。酌定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定罪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少年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时的环境条件、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少年一贯表现,犯罪后态度、人身危险性、少年犯罪的起因、促成少年犯罪的多种客观因素等等均属于酌定情节范畴。

3、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于数罪并罚规定。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综合上述,整理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该怎么进行数罪并罚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怎么样计算数罪并罚

漏罪并罚——先并之后再减去已执行过的刑期,从而确定出此时仍须执行刑罚或刑期幅度;

法律咨询:

您好,请问,甲被判有期徒刑,在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同时发现又犯新罪,我说的是同时,就是漏罪和新罪是同一时间被发现的,请问应如何计算数罪并罚

律师解答:

你好,发现漏罪,应当先并后减,所得的刑期与后面犯的新罪先减后并。

相关法律知识:

并罚的具体运用:一般情形下,数罪的并罚直接以上述规则处理,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因此时本罪已经被依法判决并执行了一定时间,与另罪的并罚就涉及对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此,刑法第70条、71条作了规定,分别适用“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方法,这两种方法区别点在于看在刑罚执行期间所发现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如果是新罪,应该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也就是说:漏罪并罚——先并之后再减去已执行过的刑期,从而确定出此时仍须执行刑罚或刑期幅度;新罪并罚——先减去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再用余刑与新罪之刑进行并罚,得出的结果就是此时仍须执行的刑罚或刑期幅度。该规则设计的意义在于对新罪并罚结果体现出对犯罪分子更为严厉性:常常使其执行刑最低起点较高,并且有可能使其实际被执行的刑期超过20年。

先并后减:是指与原来已判生效的执行刑并,而不是与原判宣告刑并同时发现漏罪和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先并后减再并”。

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并且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则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的刑罚还没有执行的刑期,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市]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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