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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讹诈入罪罪名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类型有哪些

2022年7月31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raqbhsls.cn/

 韩杰栋,余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法中讹诈入罪罪名是什么

一、刑法中讹诈入罪罪名是什么


讹诈属于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才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年龄且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敲诈勒索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的法律上肯定没有讹诈罪,将讹诈这种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也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如果遇到什么事情都想要去讹诈其他人,到最后不仅会失去原有的民事赔偿,很有可能因此锒铛入狱。我们所有人在日常生活中也不能纵容他人的这种讹诈行为,实在解决不好自己就要报案。






罪数形态的类型有哪些

1.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像竞合犯是形式数罪,实质一罪。行为人虽然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却数次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触犯了数个罪名。在数次符合犯罪构成标准时,有若干要件重叠或交叉,因此它并非完整的数罪。由于该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是由观念上的竞合所致,而非实际和完整地构成数罪,故其实质上是一罪。判断一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想像竞合犯,应看它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该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且必须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对想像竞合犯,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主张按“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而不实施罪数并罚。




2.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个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是指本罪与他罪的牵连,本罪即行为人的目的犯罪触犯的罪名,他罪指行为人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的罪名。一犯罪行为成为牵连犯,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行为人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其中牵连关系的形式有三种:一是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二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三是复杂的牵连,即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目的和手段、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对于牵连犯的处理,通说认为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即“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犯罪形态。这种吸收关系的存在,是因为数个行为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间存在密切联系,即在通常情况下,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也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吸收犯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1.客观上必须有数个犯罪行为;2.数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吸收关系。理论上吸收关系有以下三类:第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轻重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划分;第二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主从根据行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划分;第三是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指的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而非实行行为则是刑法总则予以规定。对吸收犯的处理,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想像竞合犯是形式数罪,实质一罪。行为人虽然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却数次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触犯了数个罪名。需要进行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贪污的案例分析

姚XX,原系重庆XXX有限公司审计处副处长,2005年6月29日至2007年4月,被告人姚XX受XXX工局指派到重庆XX机械厂工作组工作,并于2005年12月担任重庆XX机械厂破产清算组下设的财务资产组副组长,在破产清算组领导下负责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监督,并负责清算期间财务费用的测算、平衡、费用报销、支付及负责协调银企的关系等工作。2005年4月,因资不抵债,重庆XX机械厂向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申请破产。同年9月,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批准,同意重庆XX机械厂破产。2005年12月,经法院裁定宣告重庆XX机械厂破产。2005年12月至2007年,在重庆XX机械厂破产清算期间,破产清算组副组长由张XX担任,重庆XX机械厂留守委主任尹XX、综合组组长郑XX、留守委副主任张XX与破产清算工作。


起诉罪名及事实:


2006年4月,被告人张XX将收取的重庆XX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返还的评估费4万元、重庆XX机械厂幼儿园资产处置费2万元及以活动经费的名义套取的破产清算资金和购物返还款等在账外进行管理,并安排时任破产清算组下设的财务资产组副组长姚XX担任账外资金会计,由破产清算组设的人劳组副组长雷XX担任账外资金出纳。2007年4月,在重庆XX机械厂破产清算组即将结束时,雷XX提出帐外资金有结余,并询问如何处置。被告人张XX提出将此结余款私分,被告人姚XX、雷XX同意后,三被告人将账外资金结余款8.77325万元共同私分,张XX、姚XX从中各分得2.92万元。2006年7月至2009年9月,被告人姚XX利用其管理破产资金的职务之便,先后三次将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荣昌县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荣昌县支行的破产清算资金产生的利息共计1.998348万元占为己有。经查明,被告人姚XX共同贪污8.77325万元,个人贪污1.99838万元,共计4.91834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姚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一审:


一审程序中,贺岱律师提出辩护意见:1在关于犯罪数额问题上,被告人姚XX将虚假存折上产生的19983.48元利息未上账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2.在关于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中的作用问题,被告人姚XX在与张XX共同贪污的9.77325万元系受张XX决定、安排、被告人姚XX、在本次贪污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3.关于立功问题,姚XX在立案侦查、未了解其他共同犯罪人相关具体事实的情况下提供小金库财务账本和凭证,具有立功情节。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张XX对小金库的资金管理进行了安排,但被告人姚XX在对小金库的资金管理及财产的私分是与张XX相互配合的,因此对姚XX、张XX、雷XX之间不宜划分主、从犯。另外,被告人姚XX在破产清算期间受他人安排管理小金库的过程中,与他人共同实施了贪污行为,案发后,被告人姚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同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实,构成自首。不应该将被告人姚XX交出财务凭证的行为认定为具有立功的情节。2010年12月13日,荣昌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姚XX犯贪污罪,有期徒刑七年。


提起上诉:


由于被告人姚XX对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的请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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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市]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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