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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社区矫正 主刑问题

2022年7月31日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raqbhsls.cn/

 韩杰栋,余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简述社区矫正

  核心内容:社会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对象包含哪些又包括哪些工作内容下面由为您介绍, 希望对您有帮助。


  社区矫正不同于监狱矫正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并促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基本性质


  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是刑罚执行活动。它与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安置帮教、人民调解以及社区社会工作本质上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作为一项刑事执法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对特定罪犯的刑事执法活动,而且是在社区中实施的刑事执法活动。


  二、工作对象


  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其中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重点对象。


  三、工作定位


  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定位应该是一个目标、两个方面:一个目标就是促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两个方面就是在非监禁状态下,一方面加强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另一方面加强对犯罪人的帮助和服务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对应这一工作定位,社区矫正工作工作的核心应主要放在;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避免其重新犯罪;上。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是行刑社会化和人性化的体现,但它毕竟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虽然惩罚的严厉性远远低于死刑和监禁刑,但并不能就此否认它的惩罚功能。因此,在这种大背景下体现人性化,必须是根据犯罪人个体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监督,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或承担必要经济,不能出现完全由着矫正对象的意愿行事或根本不考虑矫正对象实际的情况。


  四、工作内容


  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做的首先不是简单地管理,而是对矫正对象提供特别帮助和服务,包括帮助他们寻找工作或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在获得工作后努力保持,帮助他们妥善解决个人与家庭、邻里的关系,帮助他们树立生活信心,正确认识社会正确面对自己,正确认识社会现实与主观能力之间的矛盾,等等。


  根据每个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充分运用社会工作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对矫正对象予以充分理解、尊重和关心,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摒弃千人一面、一刀切的矫正思路和方法,视不同对象的具体情况,将刚性、死板的矫正管理、纪律、要求等灵活实施或变通体现,量身订制出带有个人身份特征的管理方法和模式,真正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实事求是地实现以个别教育为主的社区矫正目标。如果在这种状态下,矫正对象依然动辄违规或违法,就可酌情建议收监。


  当然,对于矫正对象来说,教育和感化并非万能,因此思想改造也不可能百分百绝对成功,必须要有足够的惩罚措施作为补充。实践中拉拢甚至腐蚀矫正人员、不服从矫正管理、拒绝做义工、拒不报告行踪的矫正对象已经出现,因此,除对严重违反矫正纪律和要求的矫正对象建议收监矫正外,对那些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还未重新犯罪的边缘对象,要及时制定惩罚措施。



主刑问题

  1、刑期以及刑期计算、刑期折抵问题;


  管制3-2-3: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1-6-1: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有期6-15-20: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2、罪犯的权利义务问题,如管制犯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而拘役犯;酌量报酬;,有期徒刑犯以上而有劳动能力者必须参加劳动;


  3、死刑问题——死刑的限制:


  适用条件的限制:罪行极其严重者;


  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扩大解释到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到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ü 此羁押并不仅仅指拘留和逮捕,只要是事实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即可


  适用程序的限制:


  4、死缓制度:→死缓是毛泽东根据古代的斩监候、绞监候创造的。


  ①死缓的法律后果——三种可能性的结局及其条件。


  一是执行死刑,二是减为无期徒刑,三是减为有期徒刑。三种后果各自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首先,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二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注意这里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般的犯新罪,也就是说虽然在二年期又犯了新罪,但为过失犯罪的,仍不能立即执行死刑;其次,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二年期内是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失犯罪行为而非故意犯罪的,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第三,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二年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重大立功;应当参照第78条之规定的几个法定情形;


  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对;故意犯罪;的限制性解释:这里的故意犯罪,应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对于在死缓期间实施轻微故意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并罚,由于死缓吸收了轻罪的刑罚,因此仍然判处死缓,所以要从新的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缓期间。


  这里的故意犯罪,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审判才能确定;


  最后注意如果因故意犯罪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不需要必须等到二年期满,原则上发现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即可报请核准执行。而减为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则不然,需要等到二年执行期满之后才可以依法减处。


  ③死缓期间的计算:


  死缓2年的起点:判决确定之日


  死缓2年的结束点:考验期满之日




文章来源: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韩杰栋 [余姚市]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83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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